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金鎧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93年重上更六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聲請書將受刑人之出生日期誤為「48年8月27日」,應予更正)。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