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建發 被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肆拾伍元後,應繳納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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