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正鶴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義 郎人債務人吳 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㈡新臺幣伍佰叁拾柒萬陸仟元,㈢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元,㈣新臺幣壹拾陸萬元,㈤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及如附表序號
1至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正鶴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8年8月31日邀同相對人 鄭義郎 、 吳美慧 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自98年10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五筆,合計美金352,143.26元,經部分清償後,尚欠美金248,059.29元,嗣於民國99年7月30日將該欠款轉換為:
1.新臺幣259,154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7月30日至102年6月28日。
2.新臺幣6,273,103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7月30日至102年6月29日。
3.新臺幣635,048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7月30日至102年6月28日。
4.新臺幣220,518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7月30日至102年6月28日。
5.新臺幣543,378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7月30日至102年6月28日。
均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0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3.29計算,現合計為百分之4.34,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正鶴國際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9年10月29日止,即未再依約償付本息,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合計尚積欠聲請人672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又鄭義郎、吳美慧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正鶴國際有│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4│││192000│限公司、吳││││││元│美慧、鄭義│││││││郎││││├──┼───┼─────┼──────┼──────┼───────┤│2│新臺幣│正鶴國際有│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4│││537600│限公司、吳││││││0元│美慧、鄭義│││││││郎││││├──┼───┼─────┼──────┼──────┼───────┤│3│新臺幣│正鶴國際有│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4│││544000│限公司、吳││││││元│美慧、鄭義│││││││郎││││├──┼───┼─────┼──────┼──────┼───────┤│4│新臺幣│正鶴國際有│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4│││160000│限公司、吳││││││元│美慧、鄭義│││││││郎││││├──┼───┼─────┼──────┼──────┼───────┤│5│新臺幣│正鶴國際有│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4│││448000│限公司、吳││││││元│美慧、鄭義│││││││郎││││└──┴───┴─────┴──────┴──────┴───────┘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正鶴國際有│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000│限公司、吳│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慧、鄭義│││百分之十,逾期││││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正鶴國際有│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7600│限公司、吳│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美慧、鄭義│││百分之十,逾期││││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正鶴國際有│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4000│限公司、吳│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慧、鄭義│││百分之十,逾期││││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正鶴國際有│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000│限公司、吳│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慧、鄭義│││百分之十,逾期││││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正鶴國際有│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8000│限公司、吳│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美慧、鄭義│││百分之十,逾期││││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