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零點貳貳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本件查獲有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經送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一件在卷足證,爰聲請將前揭物品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本院詳核結果,確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