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併曾依中國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之二分之一;且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均業經判決確定而迄未執畢。各詳如附表之所示。此均經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月││││││├─────┼──────────┼──────────┼──────────┤│減得之刑│未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不符減刑之要件)│(96易547)│(96易547)│├─────┼──────────┼──────────┴──────────┤│曾否與他罪│否│編號所示犯罪,各經減得之刑,曾經本││合併定其應││院以如下所述之96年度易字第547號刑事判││執行之刑││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4月13日│96年4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6年毒偵字第1469號│署96年偵字第4008號│署96年偵字第4008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度易字第498號│96年度易字第547號│96年度易字第547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31日│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易字第498號│96年度易字第547號│96年度易字第547號│││號│││││判決├─┼──────────┼──────────┼──────────┤││確││││││定│96年9月26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日││││││期││││├───┴─┼──────────┼──────────┼──────────┤│備註│基檢96年執字第2444號│基檢97年度執字第23號│基檢97年度執字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