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2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繳納,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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