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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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5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政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被告蔡政昌前於民國
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簡
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8年12月23日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公權力之行使,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犯罪之
手段、動機、犯後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並參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