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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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3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林書暐
被   告  楊銘堯 即被告 林文娟 之繼承人
       楊蕙菁 即被告林文娟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光榮 即被告林文娟之繼承人
       楊濰瑄 即被告林文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銘堯、楊蕙菁、楊光榮、楊濰瑄為被告林文娟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8
日宣判,然被告林文娟於同年9月5日死亡,而楊銘堯、楊蕙
菁、楊光榮、楊濰瑄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被告、楊銘堯、
楊蕙菁、楊光榮、楊濰瑄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茲因楊銘堯、楊蕙菁、楊光榮、楊濰瑄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林文娟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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