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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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 詹宗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詹羽生 、 陳俐全 、 莊明樺 、曾華鉦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51,72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土地總額101,213,800元×上訴人主張除原審認定外再有之派下權權利範圍1/8=12,651,725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彩霞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面積(平方│公告現值(元│價額(元,不滿│││於屏東縣恆春鎮)│公尺)│/平方公尺)│1元部分四捨五││││││入)│├──┼────────┼─────┼──────┼───────┤│1│水泉段324地號│19,025│2,000│38,050,000│├──┼────────┼─────┼──────┼───────┤│2│水泉段336地號│6,916│2,000│13,832,000│├──┼────────┼─────┼──────┼───────┤│3│水泉段336-1地號│4,610│2,000│9,220,000│├──┼────────┼─────┼──────┼───────┤│4│水泉段354地號│1,245│7,200│8,964,000│├──┼────────┼─────┼──────┼───────┤│5│水泉段354-1地號│16│7,200│115,200│├──┼────────┼─────┼──────┼───────┤│6│水泉段355地號│2,361│1,400│3,305,400│├──┼────────┼─────┼──────┼───────┤│7│水泉段355-1地號│3,832│7,200│27,590,400│├──┼────────┼─────┼──────┼───────┤│8│水泉段355-2地號│19│7,200│136,800│├──┴────────┴─────┴──────┴───────┤│價額合計101,2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