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原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原告 柯真燕 (兼 高嘉文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 郭芯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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