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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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詹羽生 法定代理人 詹榮旗 上訴人 陳俐全
莊明樺 曾華鉦 被上訴人 詹宗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萬9,
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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