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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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9號

債權人 洪昇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青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

㈢陳報債務人之借款金額及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

㈣提出與債務人債務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5日之釋明文件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3月2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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