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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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權人 林瑞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清發借款新臺幣14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因匯款原因多端,僅有匯款資料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8月21日」?
㈢提出債務人之借款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