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潘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中 潘玉英 最後設籍處所「臺北縣○○鎮○住里○○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潘玉英最後設籍處所「臺北縣○○鎮○住里○○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