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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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阮桃園
呂木蘭 江定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吳志超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參加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錫欽 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 律師
顏鳳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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