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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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曾蔡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6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82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確定,故本院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6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82號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