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庚○○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項程文
丁○○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蔡紹良~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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