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天佑
曾文芳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鄭舜元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鄭舜元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蔡紹良~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