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201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甲○○男48歲右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3年12月13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3年12月27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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