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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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康鳳婉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李棋禎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107年度中簡字第336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崇道
法官謝慧敏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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