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4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96
年11月8日」更正為「96年11月30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