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70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4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70號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申請將門牌號碼彰化縣○○
鎮○○○街○○巷○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房屋納稅義
務人變更為被告名義,再協同原告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
申請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街○○巷○號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原告名義。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民事訴訟法第434-1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