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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