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炎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炎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炎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本件被訴販賣毒品次數共7次,依此罪責程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2年1月2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認定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而於101年12月19日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在案,衡以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