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柯珮珺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