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福川
即 原 告
被上 訴人 高雄財經DC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莊月珠
以上當事人間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1,7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