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5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余泊霖 (原名: 余卲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上
午9時18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
庭前提出被告欠繳電信費之各期帳單,並分列每期欠繳數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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