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子立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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