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叢珮珮
葉俞君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被告 張瑞杰
張恒隆 黃敏惠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兆菊法官陳彥宏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