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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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信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零捌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
    佰伍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96 年度 板簡 字第 11677 號裁定(96.11.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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