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046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