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046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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