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29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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