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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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定融(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定融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PMA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PMA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2
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285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被告於111年2月14日入所執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PMA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經檢驗後,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08年度毒偵字第3973號卷第60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PMA成分之深藍綠色錠劑碎塊壹塊(淨重零點壹零參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參公克)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深藍綠色錠劑碎塊之外袋,淨重零點零零伍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零公克)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袋(淨重零點壹貳伍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肆捌公克)四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淨重零點零陸參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貳柒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