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 林明義 視同上訴人 林明星
林文俊林庭富 之繼承人
林文明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林文生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張淑慧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林厚任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林翊龍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林文正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張林秋香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傅林金葉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林玥屏 即林庭富之繼承人
林澄芳
林海水
林武魁
林榮福
林榮太 林義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承慧 視同上訴人 林石信 法定代理人林承慧視同上訴人 余俊坪
余佳信 林明亮 林瑞榮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
張林秋蘭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
林秀鳳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
林美姬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
林芳愉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
黃暉菘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
林尹晴 (視同上訴人林文俊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余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1年3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請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 林瑞源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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