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63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雅惠 債務人 吳沛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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