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李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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