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046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務人 巫佳蓉 債務人 巫雅筑
號債務人 巫吉雄
號
一、債務人巫佳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巫雅筑、巫吉雄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