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被繼承人 林種成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代理人 謝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種成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種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種成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99年11月16日及99年12月16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100年6月15日(對繼承人)、101年6月15日(對債權人)屆滿,茲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422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參與分配所需,特為此聲請。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林種成遺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70地號、772地號等2筆土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6元,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核算為2459萬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為24萬5,900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9,398元(含本件裁判費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25萬5,298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林種成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可資參考。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種成之遺產管理人,及99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登報公告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99年度司家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影本暨登報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林種成遺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770地號、772地號等2筆土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定該等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額總值合計為24,590,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影本為證。
(三)被繼承人林種成遺有現金36元,此有聲請人所提金山地區農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為證。
(四)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種成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9,398元(內含閱卷影印費、差旅費、刊報費、裁判費、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林種成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支出憑證單據、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
(五)本件被繼承人林種成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245,900元,以及墊付費用9,398元,合計共255,298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