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704號聲請人 游少齊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見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