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傅清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清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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