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丁○○、甲○○、乙○○等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鋕偉附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不動產(即建號281-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二六四九○號拍定價額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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