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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