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10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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