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5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曾棄保潛逃,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並先後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證券交易法罪嫌,犯罪情節重大,又被告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後,竟棄保潛逃,顯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被告指稱其係因遭受黑道威脅追殺,不得以才選擇逃亡,非故意逃避審判,此並未有證據以實其說,況被告果真遭受黑道威脅追殺,倘獲准具保停止羈押,尚難認其無再棄保潛逃之虞。至被告指稱患有瓣膜性心臟病、糖尿病等疾病,雖目前平穩,但不代表沒有生命危險,且心臟病發作是事前沒有跡象,隨時都可能發生,所以請求准予具保,讓其能夠有效的治療,而免於生命危險云云。然前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有關被告之身心健康情形,經該所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以中所坤衛字第○九五○○○六二○二號函覆認被告「除血壓偏高外,其它症狀平穩」,是被告顯無急迫危險之狀況,且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所患疾病已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稱之「疾病」程度,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尚難認已符合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又被告於審理過程中,對於所參與的事實,雖坦承犯罪,惟其涉嫌重大,且曾棄保潛逃,目前尚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之執行。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