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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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毅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437號、107年度偵字第7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俊毅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俊毅(綽號:番薯「台語」)於10
7年3月中旬某時,基於非法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制式子彈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在 廖國淮 址設雲林縣○○鎮○○路○○號之居所內,將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下稱:乙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6枚(4枚已於107年3月27日擊發,2枚於107年3月28日扣案)販售與廖國淮、 梁哲銘 ,該2人即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制式子彈之犯意聯絡而持有之。被告復於107年4月12至19日間某時許,基於非法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制式子彈之犯意,以3萬元之代價,將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下稱:丙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4枚及非制式子彈11枚販售與廖國淮,廖國淮亦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非制式子彈之犯意而持有之。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械、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嫌。
貳、法則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而共犯縱經轉換為證人,且所述內容一致,仍屬共犯自白之範疇,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亦不能因其已轉換為證人,即謂得以該證詞(按仍屬自白之範疇)作為其他共犯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又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時,基於共犯之自白,如同共同被告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性,乃將第
156條第2項修正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將原第
4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但刑事訴訟法並未隨之修正,是以同法第156條第2項所稱「共犯」一詞,仍應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不受刑法第四章章名修正之影響(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判決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即若證據資料在經驗科學上或論理法則上尚有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存疑,而無從依其他客觀方法排除此項合理之可疑,即不得以此資料作為斷罪之基礎,且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換言之,在法律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二、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例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為警查獲之持有槍、彈者,或有在偵查機關誘導下,為邀輕典而有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故而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被查獲持有槍、彈之人,其所為曾代他人保管而受寄隱藏槍、彈之陳述,為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自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真實性之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而其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仍須與被查獲持有者所為寄藏行為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得本於彼此間之相互作用,使一般人確信被查獲持有槍、彈者關於寄藏行為之供述為真實。至被查獲持有槍、彈者有無誣陷可能,或與所指實際槍、彈所(持)有者,彼此之間曾否存在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形,均與所指他人持有槍、彈之社會基本事實無關聯性,非得執為其所陳述他人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3691號判決參照)。
參、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上開犯行,無非以:被告江俊毅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廖國淮、梁哲銘、 廖建佑 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7年3月28日搜索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警員107年8月15日之職務報告1份、被告江俊毅與廖國淮於107年4月19日之LINE網路聊天軟體對話紀錄1份、107年5月2日搜索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48677號鑑定書
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被告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辯稱:107年3月我與廖國淮、梁哲銘完全沒有聯絡、連繫,我也不認識廖國淮以外的人,廖國淮是我姊姊的高中同學,4月10日我有去過一次瘋爆工作室,4月18日我有再去過一次,是4月18日廖國淮問我有無槍枝,我用手機搜尋圖片並截圖儲存,從微信轉傳給廖國淮等語;辯護人辯護以:本件有關的涉案人員供述前後差異大,明顯是為要交保、減刑,才供出上手,而廖國淮所供出的上手,除了被告外,其他經檢方調查結果,都認定事實上不存在,本件主要因為被告有持有子彈前科,還有被告江俊毅在微信上傳送道具槍的照片給廖國淮,因此讓檢察官誤認被告有販賣槍枝嫌疑,但在案發後,警方到被告住處搜索及監聽結果,並無查獲任何有關被告有改造槍枝來源的證明,且依照被告的生活習慣及背景,根本沒有機會去取得改造手槍、子彈,進而加以販賣等語(其餘詳見辯護意旨狀)。經查:
一、廖國淮、梁哲銘、廖建佑於107年3月27日的祥君集貨場槍擊事件案發後,廖國淮、梁哲銘、 廖健佑 3人出面向警方投案,警方並扣得乙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2枚。嗣於107年
5月2日檢警又發動相關強制處分作為,並在廖國淮所開設之瘋爆公司(位於雲林縣○○鎮○○路○○號)扣得丙改造手槍、制式子彈4枚、非制式子彈11枚,而扣案之上開乙改造手槍、丙改造手槍、制式子彈4枚及非制式子彈13枚經均送鑑定,認定乙改造手槍、丙改造手槍均有殺傷力,子彈則為部分有殺傷力、部分不具殺傷力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廖國淮、梁哲銘、廖建佑之證述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7年3月28日搜索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37888號鑑定書1份、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警員107年8月15日之職務報告1份、107年5月2日搜索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48677號鑑定書1份、內政部109年7月21日內授警字第1090871960號函1份(本院卷四第127至128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9年8月7日刑鑑字第1090073854號函1份(本院卷四第14
7頁)在卷可查,是上開各情足先認定。
二、關於乙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6枚部分:
㈠、廖國淮歷來之說法(依時間序排列):
1、於107年6月26日警詢證稱:(你是否知道你所稱 賴秉彰 所有手槍3支,子彈15顆,來源為何?)不知道,(為何手槍
1支、子彈7顆會出現在你的黑色背包內?)那個黑色背包我很久沒用了,裡面的保險卡已經過期很久,可證明那個背包很久沒有使用,那個背包是賴秉彰擅自拿去使用,(經警方檢視你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軟體WECHAT好友資訊,其中好友「番薯欸」(WECHATID:lovZ000000000)為何人?真實身分為何?)我只知道他叫俊毅,實際姓什麼我不知道,聯絡方式也只有他的微信,(經警方檢視你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軟體WECHAT107年4月19日下午11時18分與好友「番薯欸」(WECHATID:lovZ000000000)對話內容,發現「番薯欸」傳送多張槍枝照片,並傳送訊息「最貴的土耳其925」,且撥打通話29秒,另於107年4月20日上午12時59分你撥打通話48秒「番薯欸」傳送多張搶枝照片意義為何?「番薯欸」撥打通話29秒通話內容為何?你撥打通話48秒通話內容為何?)這些照片就是他要販賣的槍枝,但我都不曾跟他買過。通話內容我記不太清楚了,應該是打麻將時缺咖,要找他來湊咖,( 承上 ,「番薯欸」107年4月19日下午11時48分傳送網址連結,該網址連結內容如何?)槍枝的影片,(經警方連結該網址,發現其為影音平台youtube,連結影片名稱Zorakimod.925(6),為土耳其925手槍試槍影片,為何要傳送該影片連結給你觀看?)這影片就是他要販賣的槍枝,要展示火力強大,但我都不曾跟他買過,(承上,綽號「番薯欸」要販賣的槍枝來源為何?為何要推銷槍枝給你?)他說槍枝管道是在他朋友那,但我不知道他朋友的姓名及身份,他因為知道我107年
3月27日犯案後,認為我有槍枝的需求,所以就於某日(日期記不清楚了),前來雲林縣○○鎮○○路○○號找我,討論販售槍枝予我的事情,但是我沒有跟他買,(據梁哲銘107年6月25日警詢筆錄指稱「我是因為廖國淮認識綽號番薯的男子,某日(日期記不清楚了)廖國淮與綽號番薯的男子在雲林縣○○鎮○○路○○號的1樓客廳談話,他們言談間有討論槍枝的內容,我就知道綽號番薯的男子有取得槍枝的管道,故當下我就向他詢問購買槍枝、子彈的價格,綽號番薯的男子便稱可以以新臺幣2萬元的代價取得改造槍枝1把、子彈6發,但要給他一個禮拜的時間準備,約莫一個禮拜,綽號番薯的男子與廖國淮聯絡見面時間後,真的將改造槍枝1把、子彈6發帶到雲林縣○○鎮○○路○○號拿給我,我隨即準備新臺幣2萬元交付給他,這新臺幣2萬元是我與廖國淮各出資新臺幣1萬元,槍與子彈係由我個人保管。」你如何解釋?)梁哲銘有跟我商借新臺幣1萬元,但我不知道他作何用途,我只知道梁哲銘有興趣購買槍枝,但是我不知道該新臺幣1萬元係梁哲銘去購買槍枝的錢等語(他字卷四第13
5至146頁)。
2、於107年8月16日偵訊時證稱:(3月27日梁哲銘跟廖健佑各拿了1把槍,你知情嗎?)不知情,(5月2日在文科路20號搜到的3把槍你知情嗎?)不知情,在警局時賴秉彰說是他的,(3月27日梁哲銘在祥君集貨場所擊發的黑色槍枝,是向誰購買的?)「蕃薯」,本名江俊毅,(你本來就知道「蕃薯」的本名是江俊毅?)是,他姐姐是我同學,(「蕃薯」何時開始與你接觸?)我們開始租文科路20號時,農曆年後的事情,(「蕃薯」如何找上你?)之前在西螺就認識,(「蕃薯」都是與你接洽?)「蕃薯」是來找我,跟我們聊普通的話題,有講過打麻將的事情,他有在賣除臭噴霧,我們有調貨給他賣,我不知道他的販售通路,(「蕃薯」經營酒店嗎?)沒有吧,(107年3月28日梁哲銘交給警方的那把黑色槍枝,如何跟「蕃薯」買的?)我介紹江俊毅跟梁哲銘認識買槍的事情,他們去接洽,我有出資1萬,(那把黑色的槍都是誰在保養?)梁哲銘吧,我不清楚,(那天買槍的細節?)時間是3月27日開槍前一兩週,江俊毅到文科路20號,手上拿著側背包包,裡面放槍枝,江俊毅是我約來的,我用微信跟他聯繫,請他過來,我是問他之前梁哲銘要的東西準備好了沒,他說好了,就帶過去,(交易槍枝的那天是白天還是晚上?)晚上晚餐後,詳細時間我不太記得了,(江俊毅來之後發生何事?)我就比樓上,梁哲銘當時已經在樓上,廖健佑當時也在一樓,廖健佑對槍枝比較有興趣,所以我叫他上去一起學保養,廖健佑本來就有帶一支槍,銀色的,(你就沒有上二樓?)沒有,(過了多久後他們下樓?)大概半小時,梁哲銘跟江俊毅一起到1樓後,我拿
1萬給梁哲銘,梁哲銘再一起把2萬給江俊毅,(你應該清楚知道你拿給梁哲銘的1萬元是為了買槍?)是,(交易前的一週內,是否還有先談過要買槍的事情?)是,江俊毅到文科路20號一樓,我們泡茶聊天,江俊毅在滑手機看槍枝擊發影片,邊看邊說這不錯,有沒有需要,本來說3萬,後來算比較便宜,賣2萬,是我跟他殺價的,喊價時梁哲銘不在場。後來敲定2萬時梁哲銘有過來,(你知道他們後來試槍的事情嗎?)我不知道,(梁哲銘後來都把這把槍放在哪裡?)2樓,(廖健佑離開前你們居住狀況?)我住4樓,廖健佑住3樓,梁哲銘也是住3樓,有時候2樓客廳,(他們的槍枝都隨身攜帶?應該是,我沒有過問,(5月2日3把槍的來源?)有我的證件的那一包,那支槍是我的,另外兩把不是我的,3支都是黑色的,(另外2把是誰的?)賴秉彰的,(賴秉彰那1把是棕色包包的那1把?)是,(這3把槍是跟「蕃薯」買的?)不是,跟「蕃薯」沒關係,(後改稱)有我證件的那個包包的槍是跟江俊毅買的,(你一開始為何要說這3把都跟「蕃薯」沒關係?)不知道怎麼表達,口誤,(5月2日扣到的3把槍都是跟「蕃薯」買的?)不是,另2支是有人寄放我這裡的,(所以你分配了一把給賴秉彰?)是,(你包包內的那支槍的來源及購買情況?)我記得是我跟江俊毅傳微信那天後的1週內,江俊毅到文科路20號,江俊毅之前有跟我提過他有槍枝門路,這支槍買了
3萬。也是隔了大概一週後江俊毅過來文科路20號,上到2樓客廳,這次是我跟他交易,也有教我保養,因為廖健佑本來就有工具,先把滑套拿下來,拆下槍管、彈簧,撞針是鎖著的,然後上油,像是噴霧罐的油去五金行買的,多少錢我不清楚,是廖健佑留下來的(他字卷五第131至137頁)。
3、於108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107年3月27日梁哲銘在祥君集貨場擊發的黑色槍枝,是向誰購買的,你說蕃薯是否實在?)不實在,(你當時為何這樣講?)可能羈押太久了,不想再被羈押的關係,(你為何會說出蕃薯江俊毅這個名字?)警察說看到我的手機有這個人,說我們有傳這個照片,就認定是他,(你說警察有給你看照片,但你在警察局裡面並沒有說是江俊毅?)對啊,我被羈押時才講的,(你在地檢署才說蕃薯江俊毅?)押在裡面頭昏了,想要出來,那時候我也不太記得我講什麼,(蕃薯江俊毅這個人你是否認識?)認識,(認識多久?)以前在西螺工作就認識了,(檢察官問你107年3月28日梁哲銘交給警方的槍枝,是如何跟蕃薯購買,你說我介紹江俊毅跟梁哲銘認識,買槍的事情他們自己接洽,但你有出資1萬元,這句話是否實在?)我忘記了,(後來檢察官問你那天買槍細節,你說
107年3月27日開槍前1、2週,江俊毅有去雲林縣○○鎮○○路○○號,手上拿著側背包包,裡面放槍枝,江俊毅是我用微信跟他聯繫,請他過來,我是問他之前梁哲銘要的東西是否有帶過來,他說準備好了,就帶過來了,這句話是否實在?)忘記了,(梁哲銘107年3月27日開槍前1、2週,江俊毅到底是否有帶槍到你雲林縣○○鎮○○路○○號?而且槍枝是梁哲銘要的東西?)沒有,(江俊毅當天到底有沒有拿槍來?)沒有,(檢察官問你江俊毅來之後發生什麼事?你說你比樓上,梁哲銘當時已經在樓上,廖健佑當時在一樓,廖健佑因為對槍枝比較有興趣,你就叫他上去一起學保養,你說廖健佑本來就有1把槍,銀色的,廖健佑當天有沒有上樓去學保養?)應該沒有,(這也是你編的?叫廖健佑上
2樓去學保養也是你編出來的?)忘記了,(你說江俊毅有去你雲林縣○○鎮○○路○○號,看手槍之影片,後來問你有沒有需求,本來說3萬元,後來算比較便宜2萬元,你跟他殺價,喊價時梁哲銘不在場,後來敲定2萬元買槍枝,當時是否有這樣講?)忘記了,確實是因為羈押久了,頭暈了,(剛才問梁哲銘被扣案的槍枝,現在問你自己的部分,警察問你5月2日扣案3把槍的來源,你說有你證件的包包那把槍是你的,一開始你說你被扣案的槍枝跟蕃薯沒有關係,但你後來又說跟江俊毅有關係,說那把槍是江俊毅的,那把槍是否是江俊毅的?)不是,(請繼續看一下筆錄,檢察官問你,你包包內那把槍來源及情況,你說我記得我跟江俊毅傳微信那天1周內,江俊毅就到雲林縣○○鎮○○路○○號住處,江俊毅之前有跟你提說他有槍支門路,這把槍你買了三萬元,大概隔了一個禮拜,江俊毅過來雲林縣○○鎮○○路○○號二樓客廳,你跟他交易,他教你保養,因為江俊毅本身有工具,先把滑套拿下來,後來你又講了一套保養過程,你在偵查中講說你被扣的那把槍是跟江俊毅買的?)可能口誤講錯了,不是這樣,(但你前前後後講了好幾次江俊毅,怎麼會口誤?)就是口誤,(檢察官請求提示他字卷五第57-61頁微信對話紀錄)剛才偵查中這段,你說你有跟江俊毅傳微信,是指107年4月19日跟江俊毅所傳的微信?「最貴925」,江俊毅也傳槍枝給你看,這是你們的對話?)對,沒錯,(你剛才在偵查中有提到我記得是在跟江俊毅傳微信後一周內買的,傳的微信是指這通?)忘記了,(如果沒有恩怨,為何講江俊毅?)因為警察還是檢察官說梁哲銘講到江俊毅的,所以才這樣一直講到他,(你說因為警察或檢察官有跟你提到說梁哲銘說槍枝江俊毅的,你才講到江俊毅?)對,(從認識江俊毅開始到107年5月2日警方到雲林縣○○鎮○○路○○號搜索時,這中間你們是否繼續保持見面、連繫?)中間有,很少而已,(江俊毅何時開始到你承租的雲林縣○○鎮○○路○○號?)忘記了,可能在我開幕的前後,(之前你都說江俊毅賣槍給你,為何要這樣講?)忘記了,我記得那時候好像警察還是檢察官有講說梁哲銘有提到江俊毅,(你剛才提到說手機通訊軟體WECHAT聊天畫面,他們才跟你說要往江俊毅那邊說?)沒有說要叫我往他講,(警察當時給你看那些對話內容時,你為何會把賣槍與江俊毅連結在一起?)因為有聽到他們這樣講,(梁哲銘講這樣,但你知道不是江俊毅賣給你的,你為何會跟著這樣講?)因為被羈押禁見,頭暈了,希望看能不能盡快出來,(你的意思是你的槍枝來源並沒有江俊毅賣你槍枝這件事情?)對,沒有,(你在檢察官、警察那邊會這樣講,是因為聽到有人這樣講,就順著這樣講的意思?)對,(剛才有提示微信對話記錄,為何會跟江俊毅聊槍枝的問題?)本身好奇等語(本院卷二第108至121頁)。
4、對證人廖國淮說法存有的疑問:觀諸證人廖國淮歷來之證述,前後有甚大差異,其在警詢時為何會提到被告,跟警方詢問問題的方式有關,一開始警方是先詢問107年5月2日所扣到的手槍(其中1支為丙改造手槍)和子彈為何人所有,來源為何,這時廖國淮的說法是先推給賴秉彰,待警方提示廖國淮手機內和被告的對話紀錄後,廖國淮就表示這是被告要賣槍給他,但他都沒跟被告購買過槍枝,甚至還表示是因為被告知道107年3月27日發生的事情,認為廖國淮有買槍的需求才主動前來兜售,從其言談的脈絡來看,其顯然是認為107年3月27日的乙改造手槍與被告無關,否則不會把時間的順序講成被告是知道廖國淮發生事情後,其才前來兜售槍,直到警方對廖國淮提示梁哲銘於107年6月25日的警詢筆錄內容,梁哲銘在該次筆錄內提到被告是某日有來找廖國淮聊到槍枝,而其也主動詢問被告有無槍枝來源,廖國淮在該次筆錄中馬上改口梁哲銘有向其借1萬元,但也很快撇清的說不知道梁哲銘借錢是要作何用。之後廖國淮在偵訊時就開始提到乙改造手槍是向被告購買,而在內容上也變成是和梁哲銘共同向被告購買,時間上也變成是107年3月27日的前1、2週,而5月2日所扣得的丙改造手槍是和被告購買,至其在審理中則全然否認乙改造手槍和丙改造手槍的來源是被告,並表示會講成是被告賣槍,是因為有想要趕快交保的動機,從證人廖國淮的證述來看,除了有前後不一致的瑕疵外,最主要的問題在於把槍枝來源指向被告的供述方式,無非和檢警的訊問內容有關,其證述的真實性已然有疑。
㈡、梁哲銘歷來之說法(依時間序排列):
1、於於107年3月28日警詢時證稱:(你所持有之槍彈是從上揭廟會地址出門就攜帶還是何時才攜帶?)我所持有之槍彈我都存放○○○鎮○○路○○號有一小段距離的土地裡,我把槍彈埋在那邊,當時我自己先過去挖,挖到之後再回來跟廖國淮、 小賴 一起出發,(你所持有之槍彈,子彈有幾顆?)子彈有8顆,(該改造槍枝、子彈是否是你自行改造?)不是,(該改造槍枝、子彈來源為何?)是之前一位認識的朋友叫「 阿寶 」埋在土裡的,他有跟我說要用可以去挖,(「阿寶」之真實年籍資料?交通工具?聯絡方式為何?)「阿寶」大約20多歲,我不知道他的姓名,只知道他住彰化縣,他都開一臺白色的國瑞牌自小客車,我之前有「阿寶」的通訊軟體LINE,名稱也是「阿寶」,現在已經關閉了,(你與「阿寶」如何認識?為何他會願意跟你講他有槍?)我跟「阿寶」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認識不到1年,他就說槍彈先寄放在我這邊,我有需要可以用,(「阿寶」何時?何地?跟你講槍彈寄放在你那邊?)大約是3個月前,○○○鎮○○路○○號果菜市場,他跟我說槍彈先寄放在我這邊,(你是否知道「阿寶」現在在何處?)我不知道等語(他字卷一第21至24頁)。
2、於107年5月3日偵訊時證稱:(你所攜帶之槍枝來源為何?)那是人家寄藏在我這裡的,(「人家」是何人?)他綽號叫 阿平 ,年紀大我2歲,他當時因詐欺被通緝所以要逃匿,阿平是在距今半年前交予我寄藏,(你平時將該把槍放置於何處?)埋在某處田裡,詳細地址我不清楚,那是我自己去埋的,(你當時為何要交出該把槍予警方?)因為我去自首,(該把槍有幾顆子彈?)應該有2顆,當日我到祥君集貨時,先對空鳴槍想把子彈開完,剛好就是2顆,(你是否悉昨日警方?扣到3把槍枝?)是,我知道,(你是否知悉該3把槍為何人所有?)我不清楚,(你平時有無居住於公司?)有,我住在公司4樓,廖國淮住在3樓,而賴秉彰住
2樓,那3把槍既然在2樓搜索到,那是賴秉彰的我也不意外,(你先前有無看過該3把槍?)沒有,那是昨日警方到公司2樓搜索時,我才知道有那3把槍?(賴秉彰平時與你聊天時,有無提及 伊有 槍?)有,(廖國淮有無槍枝?)沒有,(公司內是否有1組清槍工具?)有,那是賴秉彰所有等語(他字卷三第181至187頁,結文第189頁)。
3、於107年5月4日之羈押訊問時證稱:(107年3月27日晚上9點40分,你所持○○○鎮○○路○○號的槍彈是何人所有?)那支是朋友寄放的,一個叫「阿平」,(「阿平」真實姓名為何?住哪裡?)我只知道他的綽號而已,至於他住哪裡我不清楚,(現在目前該槍枝在何處?)投案的時候已經繳出去的了,(107年5月2日警方到廖國淮位於雲林縣○○鎮○○路○○號住處,搜得手槍3支,子彈7發,該批槍彈是何人所有?)因為賴秉彰都是在2樓睡覺,他住的部分也都是在2樓,他是說1支是他的,另外2支我不知道是不是他的等語(他字卷三第229至232頁)。
4、於107年6月25日警詢證稱:(你107年3月27日所使用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來源為何?)我是因為廖國淮認識綽號番薯的男子,某日(日期記不清楚了)廖國淮與綽號番薯的男子在雲林縣○○鎮○○路○○號的一樓客廳談話,他們言談間有討論槍枝的內容,我就知道綽號番薯的男子有取得槍枝的管道,故當下我就向他詢問購買槍枝、子彈的價格,綽號番薯的男子便稱可以以新臺幣2萬元的代價取得改造槍枝1把、子彈6發,但要給他一個禮拜的時間準備,約莫一個禮拜,綽號番薯的男子與廖國淮聯絡見面時間後,真的將改造槍枝
1把、子彈6發帶到雲林縣○○鎮○○路○○號拿給我,我隨即準備新臺幣2萬元交付給他,這新臺幣2萬元是我與廖國淮各出資新臺幣1萬元,槍與子彈係由我個人保管,(為何廖國淮有出錢,槍枝、子彈卻是由你保管?)因為廖國淮是我哥哥,我錢不夠所以由廖國淮幫忙出錢,(你購買槍枝的用途為何?)用來防身,(為何你需要購買槍枝用以防身?是否與他人有仇恨、嫌隙或財務糾紛?)單純覺得有槍枝在身上很帥,(你107年3月27日晚間持槍至祥君集貨場開槍,事前是否有人要求你攜帶槍枝?)沒有,單純是我自己要帶去的,想幫廖國淮出一口氣等語(他字卷五第251至259頁)
5、於107年6月25日偵訊時證稱:(3月27日去開槍,你用的子彈跟槍,是跟誰買的?)蕃薯,(「提示指認表」就是編號2江俊毅?)是,(你見過他幾次?)2、3次,(都是在文科路20號?)是,都是他來找廖國淮,應該是朋友,(他跟廖國淮有聊槍的事情嗎?)其中1、2次是聊槍的事情,(所以你就問他,你也想買一把?)是,我不夠錢,廖國淮贊助我1萬元,(你總共是2萬元買1把槍跟幾顆子彈?)附6顆子彈,(槍誰在保管?)我,(3月27日廖國淮知不知道你帶了槍去?)我不知道他們知不知道,他們先上車,我才上車,但廖國淮知道我平常都帶著槍,(你那天是不是都對著屋子開?)前2發對空,第3發是對著屋內開,(為何要對著屋內開?)示威,(人不是剛走進去嗎?)他們走右邊小門,(所以你認為?)認為裡面沒人,才對內開,射玻璃,(人不是剛跑進去嗎?)他們如果往小房子,我一定看得到,我是對著那些人進去的不同方向開,(5月2日搜到3把槍是誰的?)賴秉彰,(不是廖國淮的嗎?)他都沒有在管槍,槍都是我們在管,(但是是廖國淮出錢買的嗎?)沒有,賴秉彰的等語(他字卷四第125至127頁)。
6、於107年8月8日偵訊時證稱:(是否認識「蕃薯仔」?)我跟他沒有很熟,(知道「蕃薯仔」做什麼嗎?)不知道,我只見過他2次,(107年3月27日開的那把槍是跟「蕃薯仔」買的?)廖國淮出一半錢是,錢算是跟 廖國准 借的,但還沒有還,(槍買多少?)2萬,跟他借1萬。(你這次庭訊怎麼跟上次態度差這麼多?)我是說用借的,(廖國淮知道你借錢去買槍?)好像知道也好像不知道,(「蕃薯仔」不是廖國淮認識引薦給你的嗎?)是,(他引薦「蕃薯仔」給你不就是為了要賣槍給你嗎?)廖國淮知道我有這方面的需求,他也知道「蕃薯仔」有管道,所以介紹我們認識,(記得「蕃薯仔」帶槍來的那次嗎?他上2樓去拆卸組裝槍枝?)是,廖國淮在樓下,他沒有跟我們上去,是叫廖健佑上去,(那天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情況如何?)3月20日上下,開槍前1、2兩週,當天我、廖國淮、廖健佑在1樓,之前已經約好「蕃薯仔」那天過來,我忘記是我還是廖國淮請他過來的,那天是下午的事情,「蕃薯仔」一來就知道意思,用1個普通的包包裝著槍,我跟廖健佑就上樓,(「蕃薯仔」帶幾把槍來?)1把,(廖健佑幹嘛上樓?)廖健佑上去學怎麼保養跟拆卸槍枝等語(他字卷五第17至19頁,結文第21頁)。
7、於107年8月15日偵訊時證稱:(提示梁哲銘於107年3月28日交由西螺分局查扣之仿巴西金牛座改造手槍1把照片共五張供觀覽,是這把槍嗎?)是,(這把槍你平時放在哪裡?)公事包或是拿去草叢藏,(哪裡的草叢?)文科路20號附近的草叢,(你上開公事包都放在哪裡?)辦公室,(你買這把槍的時候住幾樓?)我睡4樓,(廖國淮不是也睡四樓?)3樓,(廖健佑離開前你住幾樓?)我睡2樓客廳,廖國淮睡4樓,(廖健佑離開後,廖國淮就搬到廖健佑3樓的主臥,你搬到4樓廖國淮的房間?)是,(槍都是隨身攜帶嗎?)有要用就會放在公事包隨身攜帶,沒有要用的時候就會拿去草叢藏起來,(什麼時候是槍要用的時候?)出外縣市,(為何出外縣市要帶著槍?)心理因素,要防身,(這把槍怎麼來的?)就「蕃薯」阿,(「蕃薯」本名?)不知道,(你見過他幾次?)2、3次,(是在何時?)開槍前,3月中,我3月初才從彰化看守所出來的,(所以3月中之前你身上沒有槍?)是,(你形容一下「蕃薯」的長相?)瘦瘦的,矮矮的,頭髮很短又少,(提示江俊毅照片)這個人就是「蕃薯」嗎?)對,不會認錯,旁邊是他老婆,我也見過,(他老婆也到過店裡?)來過一次,(你第一次跟江俊毅見面就是跟他買槍?)沒有,只是談而已,(談槍的那天的情況?)通常是一週前談,他會要求給他一週時間準備,(「蕃薯」的槍枝是自己製作還是跟他人購買?)不清楚,只知道他有門路,(那天在哪裡談?情況如何?)文科路20號1、2樓都有,廖國淮在1樓時有在場,在1樓時談了價錢、槍枝型號、還有需時多久,我們都有一起討論,價錢是「蕃薯」直接開價一支2萬,原本說是3萬,後來自己降價說不然這支算2萬,(為何要算2萬就好,是做人情給廖國淮?)可以這麼說,(槍枝型號如何談?)應該是「蕃薯」自己說的,因為我對這個不清楚,廖國淮沒有說什麼,只是聽,(有提到顏色嗎?)沒有。他拿給我們就是什麼,(後來為何上二樓談?)因為跟他學保養槍枝,(保養槍枝不是交易當天的事情?)是,我只是時間記錯了,確實有保養槍枝的事情,(買槍那天的情況?)「蕃薯」一來,我人在1樓,廖國淮就叫我跟廖健佑上去2樓,廖國淮叫我.上去看他們怎麼弄,「蕃薯」那天是拿著包包和盒子,那時他拿了兩支給我們看,要我選,顏色不一樣,一支黑銀、一支黑,黑銀那支跟廖健佑的烤漆相似,但不是廖健佑那把,因為廖健佑那把已經拿很久了,我後來選黑色的,保養槍枝時廖健佑就上來了,選槍時廖健佑沒有看到我選好槍後,廖健佑才回來,保養就是拉開上蓋滑套,彈簧跟槍管、撞針有的沒的拆出來,拿我們自己的化妝棉及保養油,「蕃薯」當下有示範給我們看,再把槍枝裝回去,「蕃薯」要走時在
1樓就先給他1萬,(後來的1萬元如何給「蕃薯」?)好像是用匯款的還是他來店裡拿,(請確認是匯款還是到店裡拿的?)我沒辦法確認,因為我跑很多次郵局去匯款,匯給鞭炮或是香菸的上游,(後來1萬元你在何處跟廖國淮拿的?)差不多一週後,我在1樓跟廖國淮借1萬元,(上開交易是廖國淮安排的嗎?)他介紹「蕃薯」給我,他知道「蕃薯」有槍的管道才介紹給我的,(你跟廖國淮借1萬元時,有跟他說是買槍借的1萬元嗎?)心裡應該知道,但我沒有明確跟他說,因為我在他面前把1萬元給「蕃薯」,他可能會以為我已經結清了,所以我才說他不知道是否知道我跟他借的1萬元是不是用來買槍,(交槍當天附了幾顆子彈?)4、5顆吧,(後來何時去試槍?)拿完槍後過幾天,(試槍的時間是白天還是晚上?)白天,大概是下午4、5點,(廖健佑開他的白色的TOYOTA帶你去的?)是,(試了幾槍?)試了2發,(試槍有何狀況嗎?)沒有,(試槍有無卡卡的?)沒有,都打得出去,(後來「蕃薯」有無再來保養?)沒有吧,(你試完槍後,你的槍是否後來都交給廖健佑保養?)是,(你還記得買完槍後去哪裡試槍?)不知道,繞來繞去,我不是在地人,不認識路,都是田、空地,(試槍的細節?)廖健佑開他的TOYOTA到試槍現場後,我有跟他一起下車,他有下車打一發,第二發是我打的,但沒有打出去,撞針撞不出去,我們就回車上,我想說再試試看,我就從副駕駛座打開窗戶朝右邊山壁再開了一槍,(你剛剛試槍的槍枝就是3月27日你在祥君集貨場開的那把槍?)是,(你有無「蕃薯」聯絡方式?)沒有,(每次聯絡「蕃薯」來都是廖國淮?)是,(廖健佑有無「蕃薯」聯絡方式?)也都是透過廖國淮等語(他字卷五第111至116頁、第123至124頁)。
8、於108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107年3月27日你當天開槍所使用的槍枝如何來的?)我當時是說1個朋友,第1次製作筆錄時,我說1個朋友,(你後來製作筆錄講說這把槍是跟綽號「蕃薯」的人所購買,是否如此?)那是第2次我被收押禁見,檢方問我指認誰,我也不清楚誰是誰,我也不認識江俊毅,我也不知道他綽號是什麼,警察叫我指認,我就隨便指認一下,後面他說那個人是蕃薯,我就說是,因為我不清楚誰是誰,(你跟廖國淮、廖健佑3個人都說槍枝來自蕃薯?)不是,我一開始不是這樣講,(你後來不是說是蕃薯?)警方把我借提出去製作筆錄,當下我想隨便指認一個人,(你知道你隨便指認一個人,你亂指認,後果很嚴重?)我不知道,印象中有看過誰,警察問我看過誰來找過廖國淮,我說這個人有來找過廖國淮,但事實情況我不清楚,(檢察官請求提示他字卷五第251-259頁107年6月25日梁哲銘警詢筆錄,這份筆錄你對你怎麼跟蕃薯購買槍枝講的很詳細,為何現在說不知道,價格,過程你都有講?)當時為了想要交保,所以講了不是實情的事,,當下我在裡面關的頭暈暈的,當時想要趕快出來,(你在檢察官講的也是隨便講?)從警察借提出去製作筆錄,警察叫我要怎樣指認,叫我去指認,我也不清楚,我只能這樣說,(你在檢察官面前講的,也是亂講的嗎?107年8月15日距離6月25日已經過來快2個月,你也是講綽號蕃薯的人?)當時我不知道誰是誰的時候。但知道了之後才是這樣,(這份筆錄你也是講蕃薯,江俊毅啊,為何?)當下我並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從第一次製作筆錄我不知道他叫什麼,第2次警察借提出去我才知道他是蕃薯,(所以你說你跟蕃薯購買槍枝,是亂講的?)那時為了想要交保講出來的,(在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察是否有對你威脅利誘?)不是威脅利誘,算誘導吧,我也不清楚,問我廖國淮手機裡面跟誰有通聯記錄,跟誰誰誰,當時我想說可能應該是這樣,所以講了這樣子的話出來,(你說警察有誘導你,是何意思?請說明清楚?)也不算說是誘導,借提出去跟我說查到廖國淮跟誰有通聯記錄,槍的部分怎樣,我這邊的部分,今天傳我出來就是要指證,看一下有看過誰誰誰這樣,(但你指認江俊毅?)這是從警方那邊說出來,(你在警局、檢察官面前講的筆錄你都講的很詳細?)我第1次就有交代槍枝來源,第2次他們的意思我不得不去這樣說,不然他們也不讓我過,我必須也只能這樣講,我也不是想要隨便指證一個人,隨便害人,(你今天的講法是你的槍枝不是來自江俊毅?)對,我當初第1次筆錄就說不是他,(所以你在警局、偵查中亂編故事指證江俊毅?)對,因為一開始都沒有提到江俊毅,是後面被借提出去後才提到江俊毅這個人,(你以前在廖國淮店裡面有沒有見過江俊毅這個人?)有見過,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也不知道他來做什麼,(你確定有見過江俊毅?)有見過,可能來找我朋友 哲偉 ,但不知道他做什麼,(確實有見過他?)對,我不認識他,也沒有什麼通聯紀錄,(你之前在警局說你有跟廖健佑在107年3月27日有去試打過槍?)對,(107年3月27日之後也有再去試過槍?)對,(所以你當時確實有1把槍枝?)對,(你那把槍枝來自何處?)來自一個朋友,他叫 阿偉 ,(哪裡人?)台中人,(如何認識的?)工作認識的(是在祥君集貨場發生槍之前或之後?)之前就看過1、2次而已,(是在去西螺開槍之前還是之後?)之前就有看過,(是誰介紹江俊毅跟你認識,有沒有人介紹江俊毅給你認識?)沒有人介紹,他來到雲林縣○○鎮○○路○○號,我不知道他是否來找廖國淮的朋友哲偉,因為有1個人也在那邊,我看到他們碰面,(審判長以電子卷證提示他字卷一第21-24頁107年3月28日被告梁哲銘警詢筆錄)這是你第一次製作筆錄的時候,你有提改造槍枝的子彈來源,你說之前一個認識的人,叫阿寶,住埔里,他跟我說如果要用,可以去挖,是否有這樣講?)我有這樣講,(審判長以電子卷證提示他字卷五第251-259頁107年6月25日警詢筆錄)這時候你為何要跟警察說因為廖國淮認識一個蕃薯,槍枝是蕃薯賣給你的?)警察跟我說已經知道槍是江俊毅提供的,類似叫我說,反正那時候出來就是指證的意思,(107年
6月25日製作警詢筆錄時,你說警察一開始就跟你說槍枝是江俊毅綽號蕃薯的?)對啊,(當時是講蕃薯還是連名字都有說?)對啊,我才知道這個名字跟綽號,(警察這樣講,你的認知是阿偉託阿寶拿過來,為何你會這樣改?)警察叫我指認有看過誰,(但這部分筆錄內容包含價格新臺幣2萬元,取得槍枝1把,子彈6發,須一星期準備,這些細節怎麼出來?)這些細節是我當時捏造出來,(試槍的部分你為何會講到跟蕃薯去試槍?警察是否有這樣問?)沒有試槍,(廖國淮有沒有特別跟你討論過要講這把槍是何人的?)也沒有,(你之前是否有購買槍枝的經驗?)沒有,(對於你認知的改造手槍行情應該是多少?)聽過大約4、5萬元吧等語(本院卷二第82至93頁、第122頁)
9、對證人梁哲銘說法存有的疑問:梁哲銘對於乙改造槍枝的來源,從第一次在107年3月28日警詢時是說來自於一位綽號「阿寶」之人,而於同年5月3日則表示是綽號「阿平」 藏放 ,復於同年5月4日再次表示槍枝來源是「阿平」,然而,卻在107年6月25日警詢時才開始將槍枝來源指向被告江俊毅,而表示是被告江俊毅來跟廖國淮聊到槍枝的事情,梁哲銘認為被告有槍枝管道,所以就向被告要求購買槍枝,並約定2萬元的價錢購買,且因為錢不夠所以才向廖國淮拿1萬,則顯然已經和其自己所說的槍枝來源不同,而在後續的偵訊中,梁哲銘仍明確表示槍枝是向被告江俊毅購買,但自己跟被告江俊毅不熟,都是透過廖國淮聯繫,並增加了試槍、槍枝保養的細節,在審理中梁哲銘則主張自己先前講槍枝是向被告購買是編造出來的說詞,最主要是自己希望能趕快交保,還有警方在詢問時有提到警方已經掌握槍枝來源是被告,所以才順著警方這樣講,試槍也不是跟被告,但後面也得維持這個故事版本講下去,是以梁哲銘對於槍枝來源前後供述已有不一,而梁哲銘在107年6月25日突然講出被告才是槍枝來源,但其實梁哲銘對被告非常陌生,被告主要是認識廖國淮,槍枝買賣具有高度風險,被告卻馬上要賣槍枝給初次見面不熟識的梁哲銘,尤其梁哲銘對於為何會說出被告,其有提及是警方先向其提到已經掌握槍枝來源是被告江俊毅,對照卷內,很大可能性是被告有傳槍枝圖片、訊息給廖國淮,此有其2人於107年4月19日之LINE網路聊天軟體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參,所以梁哲銘在審理中的說法並非全然沒有可能,均使其所述向被告購槍的說法令人存疑。
㈢、廖健佑歷來之說法(依時間序排列):
1、於107年3月28日、5月3日警詢時證稱:(你與梁哲銘所持用之槍械均為巴西金牛座相同型號之改造手槍,槍枝來源是否由同一人提供?為何人提供?)不是,是不同人提供,我是去台北購買向綽號「 小熊 」之男子購買,1支約3萬元,梁哲銘的部分我不知道等語(他字卷一第13至17頁,他字卷三第135至145頁)。
2、107年6月25日偵訊時證稱:(107年3月27日開的那把槍,是誰的?)我的,(你跟誰買的?)臺北人,叫「小熊」,用微信聯絡,我不知道還找不找得到他,我覺得可能找不到,我跟他買3萬,(你買槍前有無跟梁哲銘、賴秉彰、廖國淮討論過?)沒有,我之前就有買,(那把槍跟梁哲銘那一把,哪一把比較好?)不知道,(你怎麼買貴了?)我也不知道,(買槍送幾顆子彈?)6顆,(廖國淮有無玩槍?)不清楚,(為何你後來要退出他們?)因為開槍了,我想要去工作,存點進來關的錢,不想再這樣子等語(他字卷四第129至131頁)。
3、於107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你於107年5月3日第3次調查筆錄稱:「不曾見過梁哲銘使用或把玩改造槍枝」,惟據警方調查,你曾駕車載梁哲銘分別於107年3月27日前後各試打1次改造手槍,第一次試槍是在107年3月27日前,第2次試槍是在107年3月27日後,你做何解釋?)當時我一時緊張忘記了,現在我想起起來有的,(承上,該2次試槍分別是使用何人所有之槍枝?)當時我們試打手槍的時候都是由梁哲銘拿出手槍的,我認為試打手槍都是梁哲銘的槍,當時開槍試打都是梁哲銘開槍試打,是我開車載他一起過去的,(警方於107年3月28日即扣押你與梁哲銘所持用之改造手槍2把,為何於107年3月27日後,你與梁哲銘還能取得改造手槍前往試槍?該改造手槍為何人所有?如何取得?)我所有手槍一把當時已被警方查獲,後來我們去試槍是由梁哲銘提供槍械的,我並不清楚槍械來源,應該是梁哲銘所有,(梁哲銘於107年3月27日在祥君集貨場所使用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來源為何?)我並不清楚,(你107年3月27日在祥君集貨場所使用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來源為何?)我已有向檢察官說明,(據警方調查,梁哲銘107年3月27日所使用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是以2萬元代價向綽號番薯之男子取得,你是否認識該名綽號番薯之男子?你是否曾向綽號番薯之男子購買改造手槍及子彈?)我認識,沒有,但是他曾拿手槍來店內給我們看槍,拿一把手槍及一些子彈,幾顆子彈我不清楚,當時我跟梁哲銘在2樓客廳,他表示他有槍可以轉賣,要買槍的話可以向他購買,(當時是由何人聯絡他來店內的談購買槍械的?)答我跟他並不是很熟識,不是我聯絡,我不知道是誰叫他過來的,(你與綽號番薯的男子有無恩怨或財物上糾紛?)沒有,(你們是如何認識的?)我們本來並不認識,他是來店內找廖國淮的時候,我們經由廖國淮介紹認識的,(他來店內主要是跟廖國淮談論購買槍械的事情嗎?)我不清楚等語(他字卷五第261至265頁)。
4、於107年7月31日偵訊時證稱:(賣槍枝給梁哲銘、廖國淮是誰?)綽號「蕃薯」,(如何交易?)「蕃薯」拿過來的,他會拿到文科路20號,(他們拿之前有無談過如何交易?)有在店內看槍,我當時也在場,當時我跟「蕃薯」、梁哲銘在2樓,廖國淮沒有在樓上,(廖國淮不買槍嗎?)我只知道「蕃薯」來的時候,廖國淮叫我上去,(叫你上去幹嘛?)我上去二樓客廳之後才知道是要看槍,「蕃薯」帶槍來給我們看,(叫你看槍做什麼?)不知道,學吧,(所以廖國淮是叫你上去2樓客廳跟著「蕃薯」學?)是,(學著拆卸及裝槍枝?)是,(這是何時的事情?)記不太起來,今年的事情,過年後的事情,(所以這一天「蕃薯」不是來賣槍的?)他槍給我看到的時候,現場裝給我們看,還不是成品,(後來有無去試開?)後來買的時候,我載梁哲銘去試開,(現場裝槍後,大概過了多久?)大概是一週,我也忘了多久,槍就到了梁哲銘那裡,我就載他去試開,「蕃薯」後來拿東西來換零件,是我在學習,後來是我跟「蕃薯」接觸比較多,(所以梁哲銘跟「蕃薯」買了幾把槍?)不知道,我只知道後來是我在學習拆解保養,(誰叫你去學習的?)算是我有好奇心,是廖國淮叫我去學習的等語(偵3668卷第71至74頁)。
5、於107年8月8日之偵訊時證稱:(你上次說槍都是你在保管,是保管哪幾把槍?)就是那一把我在練習的那一把,那一把就是跟「小熊」買來的,(不是廖國淮幫你買的?)不是,是我在台北買的,(你有無幫其他人保養槍枝?)沒有,我只有去跟「蕃薯仔」學過拆解跟組裝,(不是廖國淮叫你去跟「蕃薯仔」學的嗎?)是,(廖國淮的用意不是請你幫忙保養其他槍枝嗎?)沒有其他槍枝,只有那一把跟我自己的,(梁哲銘3月27日開槍的那把槍跟廖國淮有無關係?)不清楚,(你不是說廖國淮跟「蕃薯仔」接洽的?)對阿,可是我不確定這把槍的所有權是誰,(是廖國淮先跟「蕃薯仔」接洽,然後才把他引薦給梁哲銘?)不確定,(「蕃薯仔」明顯跟廖國淮比較熟?)是等語(他字卷五第5至
8頁)。
6、於107年8月15日偵訊時證稱:(梁哲銘3月27日在祥君集貨場擊發的黑色槍枝,是從何而來?)跟「蕃薯」買的,(「蕃薯」本名?)不知道,(「蕃薯」本名是不是江俊毅?
)我只知道綽號。(你跟「蕃薯」見過幾次面?)很多次,接近3月初才去租那間文科路20號,「蕃薯」是來找廖國淮的,(還有誰跟「蕃薯」比較熟?)據我所知是沒有,(你形容一下「蕃薯」的長相?)瘦瘦的,黑黑的,不高,比我矮一點,國台語都會講,短髮,(廖國淮會跟「蕃薯」出去玩嗎?)我看的都是「蕃薯」來我們店裡坐,(「蕃薯」是不是住附近?)完全不清楚,(提示江俊毅照片,「蕃薯」是他嗎?)是,(你如何確定梁哲銘3月27日那把槍是跟江俊毅買的?)我沒看到他們交易,但這把槍都是梁哲銘在保管比較多,但我覺得在梁哲銘身上,應該就是梁哲銘跟「蕃薯」買的,那天我上去,只有看槍,我不知道有交易,我是被抓進來之後,才知道有交易,(那天是哪一天?)就是我第一次遇到「蕃薯」的那一天,(「蕃薯」拿槍來的那一天,是什麼時間?上午還是下午?)我真的沒印象,太久了,記不起來,我記得是白天,正確的時間不確定,(那天「蕃薯」有帶包包來嗎?)有,裡面有一把黑色的槍,那天他來,廖國淮就叫我上去,廖國淮叫我上去前他們沒有聊什麼,就叫我上去2樓,到了2樓,就看到槍放在包包內的白色盒子裡,(提示梁哲銘於107年3月28日交由西螺分局查扣之仿巴西金牛座改造手槍一把照片共5張供廖健佑觀覽)梁哲銘的是這一把嗎?)是,就是我第一天看到的那一把,(如何確認就是第一天的那一把?)因為那天我在場,「蕃薯」有當場教我跟梁哲銘拆卸,但梁哲銘沒有認真學,他在旁邊看電視,(請形容上開槍枝,有何特徵?)黑色,烤漆不特別,一般的操作槍,附5、6顆子彈,另外給,後來「蕃薯」把槍留下來,白色盒子帶走,(這樣不就是交易槍枝?)因為我沒看到現金,不敢說是交易,但上開槍枝就交給梁哲銘放在包包內,(梁哲銘沒有學操作,為何槍枝是交給梁哲銘收著?)因為當時我已經有一支槍枝了,就1人1支,(可以細說3月初當天,江俊毅把黑色槍枝交給梁哲銘那天,江俊毅如何教你拆卸槍枝?)滑套推出來,就可以把槍管、彈簧、撞針的螺絲打開,就可以把槍管、彈簧及撞針拿出來上油保養,用「WD40」的油,是用鋁罐瓶裝內霧式的,一罐大概100初頭,我們自己去買的,五金行就買得到,上完油後裝回去就好了,避免生鏽,後來當天我跟梁哲銘有去試槍,發現會卡彈,江俊毅還有回來看,(你之前就帶槍很久了,為何不知道?)我以前沒有在保養槍枝,只是帶著,(事前江俊毅要教你保養槍枝的事情,廖國淮都沒跟你說?)對,那天江俊毅一來廖國淮就叫我上去,我也大概知道他們要做什麼,就是把槍留下來,還有教我們拆卸,不是交易是什麼,但畢竟沒看到現金,也不敢明說,(你們有無去試槍?)有,拿到槍當天或是隔天晚上,我開我的車,白色AUD-6095的TOYOTAVIOS載梁哲銘去虎尾的一個偏僻的地方,我從158縣道出來走小路到234K的虎尾交流道的附近有一個大廟及一個勝天刺青館,再過幾個紅綠燈彎進一個小路到達一個偏僻的地方,那裡都是田,竹林,沒有人,只是往天空試射,試射2槍,應該是下午接近晚上,天色有點轉暗,(廖國淮之後還有無提起這把槍的事情?)之後都忙工作居多,幾乎沒提過,我們試槍回來之後就有保養,有跟廖國淮說,試射後覺得第2槍有一點卡卡的不順的情況,廖國淮就一副知情的狀況,後來過了沒幾天「蕃薯」有來,「蕃薯」到
2樓,我當時在2樓,就跟他槍卡卡的,「蕃薯」就拿銼刀跟砂紙去搓子彈的滑道,我當場也在旁邊學,當時梁哲銘沒在旁邊,滑道就是把子彈從彈匣送到槍管的那一段,他說就是要把滑道磨開一點,可能是子彈或是滑道的問題,可能子彈的品質差,也可能是滑道太窄,後面都是我再跟江俊毅接觸比較多,(以上所述有無需要修改或補充?)我第一次跟江俊毅見面時,他一來,他手上直接拿著裝著槍的白色盒子還是白色盒子放在包包內,我有點忘記的,但槍枝確定是從白色盒子內拿出來的,後來因為卡彈的問題,我有叫他多做一個槍管跟撞針,以防之後壞掉,江俊毅有同意,但後來沒看到東西,之後「蕃薯」是很常到店裡坐,(既然店內奇怪的人進出那麼多,你可以確認上開梁哲銘的黑色槍枝就是江俊毅賣給他的?這個人我不會認錯,因為我見過他很多次面,後來都是跟他們聊代言的事情,賣一些香水、電擊棒之類的東西,他們幫忙銷售,(子彈從哪裡拿出來的?)不確定,反正「蕃薯」是從身上拿出來,(試槍的細節?)我開我的TOYOTA到試槍現場後,梁哲銘有跟我一起下車,我下車後朝天空擊發1槍,第2發類似卡彈,子彈未到槍管,我們就上車,我在車上把槍修好,把子彈放進彈道,交給梁哲銘,梁哲銘從副駕駛座打開窗戶朝天空再開了一槍,(你剛剛試槍的槍枝就是3月27日梁哲銘在祥君集貨場開的那把槍?)是等語
7、於108年8月1日審理時證稱:(知道梁哲銘107年3月27日在祥君集貨場開槍?)知道,(你知道他使用的槍枝如何來的?)不知道,(你是否知道他跟何人購買?)不知道,(你是否記得你之前在偵查時你有提到梁哲銘是跟綽號蕃薯的人購買的?)不記得,(檢察官請求提示他字卷五第103-108頁107年8月15日被告廖健佑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梁哲銘107年3月27日在祥君集貨場使用擊發的槍枝如何來的,你說是跟蕃薯購買的,是否有印象?)有,(檢察官問你見過蕃薯幾次面,你說好幾次,你說他都會雲林縣○○鎮○○路○○號找廖國淮,是否有這回事?)有,(你107年8月15日在檢察官面前做的筆錄,是否老實講?)警察叫我這樣講,(警察叫你這樣講,何意思?)警察借提出去,有問,問槍枝跟何人買的,問說是不是他,那時候我不知道槍枝是他的,我不知道,不清楚,警察叫我講一套,我也不知道,(你就講槍枝是從蕃薯那邊來的?)對,照著警察叫我這樣講的,說這樣比較好,(你說試完槍枝後,覺得槍枝有問題,你還跟綽號蕃薯講,蕃薯還有拿戳刀、砂紙去戳,你整個過程講的很清楚,你還有講到蕃薯(江俊毅)還有交你們保養槍枝,下面提到你說你載梁哲銘去試完槍有問題,蕃薯來文科路20號時,還有拿戳刀去戳?)這是我編的,(你編出來的,有辦法編成這樣子?)槍枝來源我不知道,他(江俊毅)只是教我怎麼用的(保養槍枝),但沒有買賣的行為,我不知道這個行為是哪來的,沒有買賣行為,槍枝是梁哲銘的,(江俊毅確實有在廖國淮的雲林縣○○鎮○○路○○號二樓教你跟梁哲銘如何保養槍枝?)是,有,(江俊毅第一次教你、梁哲銘如何保養槍枝是在107年3月27日之前還是之後?)之前,(所以江俊毅教你們如何保養槍枝時,現場確實有槍枝?)對,是我的槍,銀色的,金牛座,(你看一下偵訊筆錄,(提示筆錄第五頁)檢察官問你有沒有補充或修改,你說我第一次看到江俊毅時,他一來手上就有白色盒子,槍枝確定是白色盒子拿出來的,這不是你講的?)這把是我的,(這把是你的槍?)我們2個一起的,我的完換梁哲銘的,我們槍枝都有在維修,(當天江俊毅是否有教你們拆卸槍枝?)有,有教我們,但不知道是哪1把槍,(你這句話提到說後來就是有把槍枝留下來,這句話是否是真的?)留下來,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我不知道槍枝是誰的,也不知道是誰給他的,(你是說不知道誰把槍枝給江俊毅?)對,江俊毅有帶1把槍來,但不知道槍枝是真還是假,我也不知道槍枝來源,我跟江俊毅不是很熟,(檢察官問你們是否有去試槍,你說有,拿到槍的當天或隔天晚上你有開你的車載梁哲銘試槍,你說有往天空試射2槍,依照你的意思試槍的這把槍應該是江俊毅留下來的槍枝?)他的槍管換我槍管,他的槍管原來不是通的,我的槍管是通的,(你說江俊毅原來留下來的槍管是不通的?)沒有通,是操作槍,沒有通,換我的槍管,(你說你後來試射後,覺得第2槍卡卡不順,廖國淮就一副知情的情況,後來過沒有幾天蕃薯有來,我當時在2樓,我就跟他說槍卡卡的,蕃薯就拿戳刀、砂紙去戳子彈、滑道,我當時也在旁邊學,當時梁哲銘沒有在旁邊,他說要把滑道磨開一點,是子彈或滑道的問題,也可能是子彈品質的問題,這句話講的是否真的?)我請他教我而已,(剛剛檢方所提示的筆錄內容都是你在107年8月15日上午接受檢察官詢問時的筆錄內容,在之前你分別在107年
3月28日作了第1次警詢筆錄,107年5月2日作了第2次警詢筆錄,107年5月3日製作了第3次警詢筆錄,107年
7月31日製作了第4次警詢筆錄,107年8月8日檢察官第一次問你,你這4次警詢筆錄,還有檢察官偵訊筆錄,你講的內容是否實在?)警察局講的不實在,(第一次在檢察官面前講的是否實在?)都是編的,(你的證言裡面你認為最實在的是否是檢察官剛才提示的筆錄?)我不清楚哪一份,(你知不知道江俊毅有販賣槍枝給廖國淮?)不知道,(你知不知道江俊毅有販賣槍枝給梁哲銘?)不知道,前面講那麼多我完全都聽不懂,(你剛才有提到有教你保養槍枝的蕃薯是否是在座的江俊毅?)我不確定,我只知道綽號,本人名字我不清楚,(人坐在被告席,是否是這個人?)是,是這個人,(他教你保養槍枝的方式,過程是如何?)教我清一清而已,(現場保養槍枝的那把槍是誰拿出來的?)我不知道誰拿給他的,我也不知道是誰的,(你的意思江俊毅示範保養槍枝之後江俊毅沒有將槍枝帶走?)對,(你是否知道那把槍枝是模具槍、道具槍、還是改造手槍?)操作槍,(有1把操作槍,可否確定是江俊毅帶過去的?)我沒有辦法確定,因為後面還有多3支,我沒有辦法確定那3支是一樣的,一共有5把槍,後面3把也都是黑色的,只有那把銀色比較特別,所以我也不知道是否是一樣的等語(本院卷二第94至107頁)。
8、對證人廖健佑說法存有的疑問:廖健佑歷來證述內容並不一致,對於被告江俊毅是否有賣乙改造手槍,在審理時已翻異前詞,而其在107年3月28日、
5月3日警詢時均對於梁哲銘所持之乙改造手槍來源並不瞭解,即便於同年6月25日檢察官進一步確認槍枝來源時,除了廖健佑自己所持的槍枝是來自於臺北綽號「小熊」之人外,其對梁哲銘所持之乙改造手槍和子彈是來自於何人也隻字未提,然而,待警方於107年7月31日警詢時向其表示知道梁哲銘的槍枝來源是被告(綽號蕃薯),廖健佑才開始提到梁哲銘是向被告購買槍枝(含子彈),尤其廖健佑提到非常多被告前來教導保養槍枝的細節,但依照廖健佑的說法,明明是梁哲銘要購買槍枝,可是被告卻是一直和廖健佑接觸,槍枝買主的梁哲銘反而是很少聞問,這已和常情有違,照理說購買槍枝之人既然是梁哲銘,梁哲銘對於槍枝的性能、保養應該會重視,反而是廖健佑一頭熱?再者,依照廖健佑在審理中的說法,其表示被告是真的有來教一些槍枝保養,而自己和被告比較多接觸,但其不能確定被告是否有出售槍枝,會講成被告出售槍枝是循著警方提供資訊去講,此和廖國淮、梁哲銘的說法脈絡大致相同,而對廖健佑來說,其和被告有多次見面並分享槍枝保養的訊息,所以廖健佑把其和被告的保養槍枝的過程填入情節,讓所謂被告販售槍枝的細節更為充實,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存在,是廖健佑的證述存有不少待證實之處,所述的憑信性並非無瑕疵可指。
㈣、本院認為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說法尚有可疑部分:
1、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3人於107年5月後遭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經本院訊問後裁定羈押在案,此有其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其3人於審理中均改變先前說法,都表示當時是希望能交保出去不要再被羈押,所以才會講被告販賣槍彈,實際上,所謂交保只是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心中的期待,供出槍枝來源和交保本來就不會有關連性,只不過當人一旦突然面臨遭到羈押、頓時失去自由的情境,會去想抓住任何一根救命稻草,而檢警正在追查槍枝來源,對於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3人來說,如果可以講出一個人是較容易供檢警追查,其3人兀自認為這會比較有機會換取交保機會,比起廖健佑所說的「小熊」、梁哲銘曾提過的「阿偉」、「阿寶」這些人,被告顯然是當時檢警比較容易追查的對象,尤其觀察講出槍彈來源是被告的過程,其3人本來一開始多次的警詢、偵訊都未說出槍彈來源是誰,直到梁哲銘於107年6月25日指述是被告,而警方又分別將梁哲銘警詢中的說法去問廖國淮(也用廖國淮的手機內資訊去詢問)、廖健佑,才讓後續該3人的說法都指向被告,這樣的脈絡令人無法忽視其中的轉折,更動搖其3人證述的可信程度。
2、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自始就沒有迴護、或不敢指證被告的理由,從其3人歷來的說法,其實被告勉強是和廖國淮稍有交情,和梁哲銘、廖健佑根本只是見過面而已,縱使依照廖健佑的說法,被告有來瘋爆工作室教導槍枝保養,也僅是萍水之交,又依照卷內證據來看,被告的背景相對單純,其過去只有持有子彈的不法行徑,此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相較於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涉嫌槍枝、組織犯罪、恐嚇林林總總的相關犯行,與實務上常見對於供出對方會有忌憚,如指證對象是幫派大哥等情形完全不同,倘若被告販賣槍彈情節為真,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大可以一開始就指述被告,但梁哲銘卻一直遲至107年6月25日才說槍枝和被告有關,而廖國淮也是在同日警詢中警方詢問時才講,廖健佑則是在7月31日才提及,顯然不合常情,而更增加其3人是在想要交保的動機下才開始想辦法把證述方向往被告身上推的可能。
3、廖國淮、梁哲銘2人於審理時翻供,對其2人並非有利,依照檢察官於起訴犯行的交代,廖國淮、梁哲銘甚有可能因為供出槍彈來源而獲有減刑寬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然而,廖國淮、梁哲銘卻更改先前說法,顯然不利於自己的案件,此舉將導致其2人無法獲得刑度上的利益,而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更可能遭到偽證罪的追究,所以其
3人翻異前詞之說法,本院判斷反而更接近於真實,而不是在替被告脫罪、掩飾其犯行。
二、關於丙改造手槍、制式子彈4枚及非制式子彈11枚部分:對於丙改造手槍(含子彈)的來源是被告江俊毅,只有廖國淮有證述此節,梁哲銘、廖健佑並未提及,但就廖國淮歷來的證述可疑之處已如前述,檢察官之所以認為丙改造手槍與子彈均為被告所販賣,無非也是因為認定乙改造手槍(含子彈)是被告販售,所以逕以認定廖國淮所述丙改造手槍來自被告為真,本院既然認為廖國淮證述可信性甚低,且其後來審理時也承認是自己先前警詢、偵訊時指述被告為杜撰,是以單憑廖國淮之證述不足以證實被告江俊毅有此犯行。
三、其餘證據均不足以補強:
1、觀諸被告與廖國淮於107年4月19日之LINE網路聊天軟體對話紀錄1份,其中確實有槍枝的對話和圖片,但只是傳送槍枝的圖片和其擁有槍彈並對外販售仍不能劃上等號,尤其在本案中被告是被起訴有販賣乙改造手槍(含子彈)和丙改造手槍(含子彈),但前者依照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的說法是在107年3月初(槍擊案是3月27日),顯然時間上已不能互相勾稽,遑論廖國淮所述可信性甚低,只憑其和被告之間上開網路聊天對話紀錄,不足以補強販賣槍彈之事實。
2、檢察官有聲請勘驗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於偵訊時之問答,固然廖國淮、梁哲銘、廖健佑並未有其3人所述回答檢察官問題時頭腦昏昏或意識不清楚等情形,但可知道其3人是延續警詢時的脈絡去回答,並無法據以論斷其3人證述內容的真實性,是以亦無法形成足夠補強。
3、至檢察官所舉出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7年3月28日搜索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37888號鑑定書1份、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警員107年8月15日之職務報告1份、107年5月2日搜索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48677號鑑定書
1份等證據,均只是證明槍枝、子彈具有殺傷力、祥君集貨場槍擊案之始末,並非關於被告販賣槍彈之補強。
伍、據此,廖國淮、梁哲銘對於持有槍彈犯行固然坦承,但對於槍彈的來源是被告部分在證述上存有前後不一的矛盾,而其
2人於本案中同為共犯,又有供出槍彈來源可以減刑的寬典,參照上開意旨,仍要有足夠之補強證據,另外廖健佑的證述亦有可疑之處,縱使依照其3人歷來之證述,和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本院對於被告是否具有檢察官所指犯行,猶具合理懷疑,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並為無罪之諭知。
陸、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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