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毅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毅選任辯護人林重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