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俞伸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俞伸因施用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陳俞伸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8.14│100.08.16│100.08.30│├─────────┼────────┼────────┼────────┤│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107號│度毒偵字第3107號│度毒偵字第3296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6│100年度訴字第276│100年度中簡字第2││││0號│0號│8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28│100.10.28│100.12.09│├────┼────┼────────┼────────┼────────┤││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6│100年度訴字第276│100年度中簡字第2││││0號│0號│803號││├────┼────────┼────────┼────────┤││判決│100.11.21│100.11.21│101.01.02│││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備註│度執字第14178號│度執字第14178號│度執字第707號│││(編號1、2定刑有│(編號1、2定刑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