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
原告穎福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陳端默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陳瑞萍 律師被告鷹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銓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在台中縣大里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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