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0六號
原告戊○○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陸拾叁萬玖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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