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茵珮┌──────────────────────────────────────────────────────┐│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天元機器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2年7月31日│166,355元│AR0五三九九六│││1│司│壢分行│││九││├─┼─────────┼─────────┼───────────┼────────┼────────┼──┤│00│傳昇室內裝修有限公│永豐銀行南崁分行│102年5月31日│21,685元│AE一三三四九八│││2│司││││八││└─┴─────────┴─────────┴───────────┴────────┴────────┴──┘